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六条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六条 湘湖度假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湘湖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排放系统。
湘湖度假区内已有的生产、生活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排放系统的,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改计划,逐步纳入。
湘湖度假区内的机动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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