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八条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湘湖度假区内擅自砍伐林木、迁移古树名木、占用绿地。因湘湖度假区建设或者景观改造确需砍伐林木、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占用绿地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度假区管委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