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七条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七条 湘湖度假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可以不占用湿地的,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少占用湿地,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临时占用湘湖度假区内的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有关部门在编制交通、通讯、能源等专项规划时,确需占用湘湖度假区内的湿地的,应当征求度假区管委会的意见。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退化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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