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五条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五条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跨湖桥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点)加强保护。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萧山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湘湖度假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遗迹、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制定保护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保护。
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萧山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湘湖度假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遗迹、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制定保护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