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