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环境营造和制度支持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环境营造和制度支持 第三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