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和信用负面清单系统,运用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及其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