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开展规范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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