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逐步统一信息标准、信息管理服务等规范,推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商务、物流、金融等领域之间的信息交换。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跨境电商综试办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互联互通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跨境电商综试办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互联互通提供数据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