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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