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加强对慢行交通系统的研究,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畅通、方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