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单位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并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保障交通安全投入,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经营使用的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二)聘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质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
(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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