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二)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三)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
(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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