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侵害急救人员、伤病员人身安全和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并向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情形采取措施保障急救车辆通行;
(三)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伤病员的认定和救助;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救护车优先放行并免收过路过桥费的相关规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参保人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的相关规定,将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
(六)通讯企业应当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并及时向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提供合同约定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七)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的安全稳定供电;
(八)急救车辆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借助消防车通道行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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