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经费专项、足额地用于下列院前医疗急救事项:
(一)急救车辆、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与更新;
(二)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
(三)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
(四)急救人员的配置、培训和演练;
(五)网络建设及运行;
(六)对急救网络医院提供补助;
(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八)其他院前医疗急救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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