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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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抢救急、...
第二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第三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第四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第六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及急救中心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区、农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
第七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八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八条 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各级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院...
第九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九条 急救中心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等方式接受呼救,收集...
第十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十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本级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及时接收...
第十一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 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
第十二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长途客运站(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农贸市场、学...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
第十四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
第十五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
第十六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救护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
第十七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五万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辆救护车;边远山区应当增配救护车。市急救中心应当配置大型救护车和特...
第十八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合理调配急救...
第十九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急救中心应当在接收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并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急救...
第二十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急救人员、救护车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出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卫生计生行政主管...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救护车接到急、危、重伤病员后,急救中心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发出指令到接诊医疗机构。
接诊医疗机构接到伤病员...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急救...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向社会公...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对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经费专项、足额地用于下列院前医疗...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侵害急救人员、伤病员人身安全和扰乱...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不受行驶时间、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规划,并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
第三十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 第三十条 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可以拨打“120”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设立急救中心或者冒用急救中心名称、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条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