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急救网络医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或者拒不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二)急救中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
(三)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范对伤病员进行转送的;
(四)接诊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拖延、拒绝或者推诿抢救急、危、重伤病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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