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违反急救相关规定,存在救治转送安全隐患的;
(二)急救人员与接诊医疗机构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医疗急救资料的;
(四)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发出调度指令的;
(二)不服从指挥调度、未迅速出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三)擅自动用救护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