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具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条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