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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