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