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五万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辆救护车;边远山区应当增配救护车。市急救中心应当配置大型救护车和特种救护车。
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更新,保证急救车辆车况良好。
救护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施,并喷涂统一的标志图案。
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的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急救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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