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救护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伤病员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伤病员;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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