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