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