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及急救中心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区、农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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