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伤病员或者其亲属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急救费用。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