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