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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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第二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
第三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条 禁止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尊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第六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
第七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开展预...
第八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九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其法制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按...
第十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宣传...
第十一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及时调解家...
第十二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
第十三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以下组织投诉或求助: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乡镇(街...
第十四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四条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报案或者投诉、求助的组织,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推诿。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组织,应当及时...
第十五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报警求助,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
第十六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对受害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
第十七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和支持法...
第十九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和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
第二十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为其提供帮助和保护,必要时应当告知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向公安机...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公安、司法等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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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予改正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收集家庭暴力情况证明时,有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及其相关事务时,对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制止家庭暴力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可以视其情节,建议有关部...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
第三十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