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捐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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