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捐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