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七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家庭和谐,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