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九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其法制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