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八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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