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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