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