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一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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