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三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以下组织投诉或求助: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