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五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报警求助,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报警、接警、出警有关情况的记录。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做好取证工作,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双方当事人及时依法进行调解;
(二)情节轻微的,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五)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报警求助,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报警、接警、出警有关情况的记录。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做好取证工作,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双方当事人及时依法进行调解;
(二)情节轻微的,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五)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