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四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四条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报案或者投诉、求助的组织,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推诿。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组织,应当及时予以劝阻、调解和疏导,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记录,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事态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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