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七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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