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七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