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公安、司法等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并协助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