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一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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