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三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模式。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提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专业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