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四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四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整治机制,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交通事故特点等具体情况,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并及时处理,提高农村公路通行安全保障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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