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30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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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 第三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生态环保、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 第四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爱路护路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构建比例适当、布局合理、衔接顺畅、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网络,与... 第九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村道规... 第十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农村公路规划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编制村... 第十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使用土地应当纳入区(市)人民政府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土地由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 第十二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现有道路等资源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 第十三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县道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 第十四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安全防护、排水、交通标志,以及必要的交通运行监测、客运站点等设施,并与农村公... 第十五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 第十六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 第十七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责任终身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业主、勘察、设计、... 第十八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和信用... 第十九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与城市道路共线的城建管养路段,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经过学校、...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路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村道的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县道、乡道上的禁止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农作物、堆放物...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或者利用村道作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造成农村城市化、公路街道化的,由有关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与城市道路...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村道和保障交通安... 第二十七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道、村道出入口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限行、禁行、限载等交通标志。 第二十八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 第二十九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防止超载、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 第三十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智慧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和养护水平。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一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保障农村公... 第三十二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二条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 第三十三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模式。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提高... 第三十四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四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整治机制,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公路等级、交通流量... 第三十五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五条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六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农村公... 第三十七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临时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第三十八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八条 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 县道、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

第五章 运营

第三十九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运营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客货并举、融合发展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 第四十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条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客运专项规划,完善农村客运线网布局,保障行政村开通农村客运并连续运... 第四十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一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对拟开通的农村客运途经公... 第四十二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单位建立完善... 第四十三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四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健全以省市奖补为引导、区(市)投入为主体、社... 第四十五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四十六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六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稳定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以及管理经费纳入... 第四十七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第四十八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八条 鼓励区(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 第四十九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第五十二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构... 第五十三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法超限运输、违法涉路施工活动、交通事故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农村公路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十六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 第五十八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