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农村公路规划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沿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企业等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农村客运站点和物流网点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相关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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