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使用土地应当纳入区(市)人民政府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土地由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在未利用地和农用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解决,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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