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县道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村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受地形、地质自然条件等限制的路段,经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和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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