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