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合并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合并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