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价机制,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